6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贵州银河颐园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银河颐园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国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贵州银河颐园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银河颐园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60万元、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国等9人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贵州银河颐园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银河颐园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利用下设分公司,以健康、养老、旅居项目为名,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召开论坛大会、口头讲解、微信公众号、组织旅游参观、会员庆生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以交费认购会员的方式进行高额返息揽存,发展会员5379人,吸收资金42723万元,已退款13450万元,已补贴金额2444.2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828.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贵州银河颐园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银河颐园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健康、养老、旅居项目为名,面向社会不特定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国在两被告单位实施犯罪时系法定代表人和决策管理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几名被告人系分公司负责人,积极参与策划、宣传、收款,系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国等9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国系两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其投案自首应视为被告单位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健康养老公司、养老管理公司经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均包含养老服务(持许可证经营)、养老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旅游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健康养老公司、养老管理公司通过下设分公司,以养老为名,以高额返息揽存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资进入健康养老公司名下账户,资金用于从事养老项目经营运转。各分公司及负责人对资金没有支配权,资金的使用、返利、利率等都是由养老管理公司和健康养老公司决定,故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

人到了中老年,养老大计提上日程。一些企业往往以健康、养老、旅居为名,以交纳会费的形式,许诺高额返利,让老年人误以为自己遇到了好的投资项目,投入高额资金。殊不知这种看似“一本万利,没有风险”的高额投资往往背后隐藏着巨大风险。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及家属,要守好自己的养老钱,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以健康、养老、旅居项目为名的高额投资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优惠所蒙蔽,避免辛辛苦苦攒下的养老钱“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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