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现行《条例》是我省于2015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修订后的条例聚焦积极应对老龄化,对构建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体系作出一系列具体规范。

老龄化率达22.15% 养老服务法制保障需跟上

据统计,我国老年人的人数已经达到2.64亿,预计到2030年会突破3亿。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介绍,截至2021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2.15%。“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目标和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需要。”

沙维伟表示,及时全面修订条例,是是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协调促进的重要举措,是努力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实际需要、具有江苏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他透露,《条例》的修改以贯彻国家养老服务政策、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问题、科学把握养老服务发展趋势为总体思路,结合我省省情实际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

坚持问题导向 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职责,并鼓励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根据《条例》,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聚焦养老诈骗等热点问题,《条例》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防范养老服务领域的诈骗和非法集资。

据有关部门统计,居家养老是90%以上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为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其他已建住宅区未配建或不达标的,要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在养老服务设施方面,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到,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这一呼吁在《条例》也有体现。突出家庭赋能,《条例》还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

补齐农村短板 强化重点群体保障

基本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实现“老有所养”,必须完善面向所有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为此,《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规定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并强化了对重点老年群体的保障。

《条例》规定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并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于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护理补贴。

家庭养老能力弱化,养老保障不足,养老服务设施不健全,农村养老一直是短板。如何补足?《条例》明确,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鼓励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 苑青青/文 于同化/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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