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12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工作以“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质量”为着力点,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74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1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呈“中度”老龄化特征,且进程明显加快,程度不断加深,规模日益扩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说:“《条例》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多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高龄、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还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对机构养老服务则进行细化规定,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为了给子女照护提供便利,《条例》不仅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还要求养老机构加强与入住老年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融合。同时,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针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稀缺的现象,《条例》设置了养老服务人员专章,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高养老行业待遇,提升养老护理员服务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民政厅副厅长郭惠敏表示,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省民政厅将健全1+N制度体系,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全省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同时,推动建立县、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推进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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