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为托付养老将房产赠与侄子,然而,房屋过户后,原本对老人照顾有加的侄子却渐行渐远,不仅举家前往加拿大,还将房屋出售。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涉老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姑侄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侄子返还姑姑售房款750万元。
赵女士在朝阳区安慧里有一处房产。2010年,年近八旬的赵女士将该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侄子赵某,前提是由赵某照顾其晚年生活,并负责为其养老送终。然而,房屋过户后,赵某不仅未依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还将房屋私自出售。为此,赵女士将侄子诉至法庭,要求撤销二人间附义务赠与合同,并返还卖房款。
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其与姑姑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涉案房屋而言,二人系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但赵女士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涉案房屋系附条件赠与。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赵女士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载明的成交总价为66万元,被告实际未支付购房款。
赵女士称,房屋过户前,侄子对她照顾有加,过户后就渐渐疏远,最近两三年基本没有照顾。2019年,侄子举家前往加拿大,且未告知何时回国。今年2月,侄子更将案涉房屋出售,成交价格8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价款远低于同期市场价款。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原告从未要求被告支付房款,被告也并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因此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原告无亲生子女,年老体衰缺乏照料是必然情况,将价值数百万的房产无偿赠与被告,要求被告为其养老送终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采信其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附条件的赠与。另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为原告养老送终的意愿已大为削减,且缺乏履行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赵女士与被告赵某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赵某返还赵女士售房款750万元。
案件主审法官付艳指出,本案中,原告赵女士系年过八旬的耄耋老人,其将房屋赠与被告,赠与的不仅是一份财产,更是一份托付。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被告接受赠与后亦应意识到这是一份责任与信任,不应随意而为。“部分老年人由于没有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转而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委托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在受赠人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赋予老年人撤销权,也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种表现。”付艳说。
责任编辑: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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