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老年人养老本儿n针对老年人的集资诈骗越来越多n对老年人身心造成伤害。
近日
天津市民政局和天津市处非办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将严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并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
拟规定
新建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
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01 加强防范预警
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举报平台提供线索
给予奖励
天津各区民政部门应主动向市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及协同处置平台汇集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数据,借助大数据系统全方位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举报平台(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电话23601731和电子邮箱)提供线索,并依据《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给予提供有效线索举报人奖励。
02 加强风险排查警示
重点排查“会员卡”“养老地产”“养老养生”
“保健品”“投资入股”“旅游”等名义
向老年人吸纳资金的行为
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养老机构要从备案环节抓起,严把源头关。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运用约谈负责人、设立举报信箱、实地走访、入户调查、查阅资料、询问老年人等多种形式,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养老领域以“大额预付费”、“会员卡”、“养老地产”、“养老公寓”、“保险理财”、“养老养生”、“投资入股”、“保健品”、“旅游”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的行为,特别关注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
对排查发现可能存在苗头性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线索信息,进行早期处置干预,做好相关人员风险提示工作,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03 加强养老机构预付服务费用管理
新建养老机构预收费
不超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新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
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属地处非部门通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
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已收取预付费养老机构管理
以前已收取了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管理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费用。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捂好养老本儿!天津将严管这些机构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