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借据可不过期
导语
常听人说,借款超过一定期限之后,即使有借据在手,也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请问有没有方法能使即将到期的借据不“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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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常听人说,借款超过一定期限之后,即使有借据在手,也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请问有没有方法能使即将到期的借据不“过期作废”?
问:常听人说,借款超过一定期限之后,即使有借据在手,也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请问有没有方法能使即将到期的借据不“过期作废”?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即债权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债权便不受法律保护。
但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四项情形之一,便可以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不会“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