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养老年金保险规模保费收入在人身保险中的占比只有2%左右,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占GDP的比重不到1%。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仍需改善,保险行业自身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改进。
对此,周延礼建议,多措并举推动我国养老第三支柱规范发展。
一是要更加重视第三支柱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发展第三支柱,能够增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有效衔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也有利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难以覆盖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问题。在顶层设计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也有利于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民众不受就业形式、就业单位等限制,开展更为有效的长期养老金积累,有效增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明确第三支柱发展定位。立足国情,着眼于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应当与第一、二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协同发展,在覆盖人群、优惠政策、资金管理、资金领取等方面紧密衔接,共同建立起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水平。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考虑到一般金融产品不具备风险保障和长期领取功能,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要作出专门安排,建议借鉴美国第三支柱发展经验,明确商业养老保险是具有长期保障功能的特殊养老金融产品,可以学习借鉴401K模式,单列一类并给予较高税延额度,比如,明确给予个人2000元额度仅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在税延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相关部门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将税收递延政策扩大到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选择。
四是深化养老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促进第三支柱规范发展。第一,加快研究统一养老金融服务标准,体现资金安全性、投资长期性、管理有效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精准服务养老需要,推出金融保险产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体现“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初心和使命。第二,调动多元主体资本参与养老金融服务。提供养老群体所需要的长期养老保险业务。随着养老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将逐渐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养老保险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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