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养老”就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强调“以孝治天下”,宣扬“孝道”,敬老尊贤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国家还制定各种政策法规确保老人安享晚年,从史书记载来看,几乎每个朝代都针对养老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先秦时期的“家庭养老”和“国家养老”
先秦时期,古人就对“老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礼记·曲礼上》记载:“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意思大概是,人到了60岁就是老年人了,可以指使别人帮自己干活;70岁,身体机能进一步衰退,应该向子孙传交、安排家事;80岁、90岁,就是耄耋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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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基本是家庭养老,各个朝代对养老问题规定了不同的“实施细则”,同时,针对一些特殊人群或困难家庭,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也就是“国家养老”。
夏朝时,对老人不孝是重罪。不赡养老人、辱骂殴打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加以医治等,都为不孝之列,依据情节轻重,会被处以刺字、割鼻子、斩脚等刑罚,直至死刑。
周朝时没有具体的处罚制度,但针对老年人的饮食问题,提出了严格且具有礼仪含义的要求。据《礼记·王制》记载,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供给细粮吃;到了60岁,饭菜里要有肉食;70岁以上的老人,要增加副食;80岁的老人,就要给他们提供珍馐美味了;90岁的老人,行动不便,饮食没有规律,子孙要在老人身边伺候,随时照顾老人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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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子孙能够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出台了有老人的家庭减免徭役的政策,“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就是说,家中如有80岁以上的老人,儿孙中可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有90岁老人,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这就保证了家庭养老能够“落到实处”。
对于鳏、寡、孤、独者,夏、商两代都执行在仲春、孟冬两季发放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政策,这可以说是国家养老的雏形。
先秦时期还正式对可以享受“国家养老”的老人作出了规定:1.“三老五更”,即德高望重,相当于公众道德楷模的老者;2.“家中之老”,即子孙为国难而死,国家养其父祖;3.“致仕之老”,即一定级别的离退休干部;4.“庶人之老”,即没有子孙的老者,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五保户”。
养老问题离不开医疗,自周代起,就实施了“养疾之政”,官府中设“掌病”一职,属官府正式编制,负责给老人“问病”。《管子·入国》记载,掌病负责定期看望老人,并为其检查身体,是为“问”。有公职者,70岁以上3天一问;80岁以上2天一问;90岁以上每天一问;民间老人,每5天一问。并且,这些都是“免费医疗”,颇为实惠。
汉代《王杖诏令册》为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
我国古代的养老制度发展到汉代,已经相对比较完备成熟了,可以说,在赡养老人这个社会问题上,汉朝做得几乎是最好的。
西汉初期,天下刚刚恢复安定,汉高祖刘邦就颁布了养老诏令,规定凡8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待遇。
这里说的“几杖”,又被叫作“鸠杖”“王杖”。顾名思义,就是皇帝赐予老者使用的拐杖,这是一种特殊权利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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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铜鸠杖杖首 浙江省博物馆藏
汉高祖刘邦开了汉朝给老者赐杖的先河,汉宣帝刘询则使之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凡80岁以上老人,皆由朝廷授予王杖。到了汉成帝建始年间,又把享受这种待遇的年限降到了70岁。《后汉书·礼仪志》记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由此可见,汉代的养老敬老制度,不仅务实,而且还有良好的祝愿。为了保证鸠杖的权威性,汉朝还出台了相应的法规。
1959年,甘肃武威县咀磨子18号汉墓内出土了一根鸠杖,杖端系着王杖诏书木简,此后直至1981年,同一地点的汉墓中,又先后出土了7根鸠杖,以及一份西汉王杖诏书令册木简。据此可知,汉朝的养老、敬老法规始终一致,没有间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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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嘴子汉墓《王杖诏书令》
《王杖诏令册》全文近600字,规定了70岁以上的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学者称其为我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
唐代注重“色养”,即关注老人精神健康
我国古代的养老制度发展到唐朝,又有了新的突破。
唐代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许多做法,《唐大诏令集》记载,唐太宗时,“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所谓尚齿,就是尊年尚齿,尊重老年人的意思。
除了物质上的保障以外,唐朝出现了“色养”。“色养”的说法出自《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子夏问孝。子曰:‘色难。’”后人因此把后辈和颜悦色奉养父母为“色养”,通俗点讲就是说子孙要给予长辈精神上的慰藉,奉养长辈时要和颜悦色,要让老人开心,这就上升到了精神养老的层面。
唐初名相房玄龄在奉养父母方面堪称典范。《贞观政要》记载:他父亲生病历3个多月,“玄龄尽心药膳,未尝解衣交睫。父终,酌饮不入者五日”。在父亲死后,他也很孝顺继母,“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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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唐律的规定,凡是侍奉父母 “不善”的,以不孝罪而给予处罚。所谓“不善”就包括给老人脸色看、不听教导等。唐律还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孙不能远走他乡,否则将被治罪,这就把“父母在,不远游”制度化了。
古代各朝代的养老机构
我国古代以家庭养老为主,针对一些特殊的老年群体,各朝代还创办了各种养老机构,以国家的力量给予帮助。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萧衍在京城建康创办了“孤独园”, 据《梁书·武帝纪下》记载:“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作为国家救济机构,孤独园既收养无家可归的孤儿,也收养无人赡养的老人,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官方创设的正式救济赡养机构。
到了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得到推广,长安、洛阳均设立了“悲田养病院”,专门收容无家可归的老年乞丐,所需开支由国家拨付,委任有名望的人进行监管。
宋代让“养老院”这种养老方式进一步流行起来,北宋初年,京城开封设立了城东和城西两个“福田院”,负责收容鳏寡老人和孤儿。宋英宗时,又在城南和城北各设了一个福田院,和之前的两个共为“四院”。每逢严冬,开封府有惯例专门负责在街上巡查,将流落街头的老人、孤儿收容到“四院”中。宋徽宗也在京城开设了“居养院”,并下诏督促各州府建立类似的养老机构,后来,“居养院”在各地纷纷设立,甚至普及到了县城。南宋时,国家设立的这些养老、救济机构改称“养济院”,其慈善性质没有改变。
元朝同样重视养老,在制度建设上比宋朝更为完备。元代的养老机构称为孤老院,职能以收养孤老为主。
明、清两代的养老院仍称“养济院”,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后两次颁发诏令,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在朱元璋的倡导下,许多府县在洪武年间都设置了养济院。明成祖时,养济院的建置得到改观,养济院在“天下府州县俱有”。弘治年间,养济院由内地州县向边陲扩展。
清朝时,全国局势稳定以后,养济院得到大规模重建,乾隆二年(1737),又打破了明代的原籍收养政策,将外来孤老流丐收入所在地养济院,使得养济院收养范围大大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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