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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胡颖君

5月1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提出13项规范性要求。

《通知》指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明确顶层框架是将第三支柱的产品制和账户制结合于一起,形成多元化的产品供给。这样的设计也更加灵活机动。”资深金融监管专家周毅钦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通知》还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而在产品期限安排方面,通知指出,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这是比较重大的变化。这方面终身制的商业养老保险做得比较到位,而养老理财产品和未来的养老储蓄产品都必须在客户购买前增加一个全新的针对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程序。在原有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基础上,还需增加了解客户退休计划,评估其养老需求,较之前更加严格和规范。”周毅钦表示。

针对信息披露以及合规宣传方面,《通知》还表示,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对于客户对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通知》规定,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对于税收政策,《通知》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者教育方面,银保监会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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