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让农村养老发展得更加完备全面,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近期出台了《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7月8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农村人口平均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5个百分点以上,但农村养老服务还存在服务网络不健全、老年人支付能力不强、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培育活力不足等短板弱项。“相较于城市,农村地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问题更为突出。”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说。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主要任务有,推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深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农村地区医养康养相结合、创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等内容,多维度、系统化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发展。保障措施上,明确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用地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强化人才支撑、加强宣传引导五项具体举措。

沙维伟表示,《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不强、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不足、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明确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地区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上浮农村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人员的运营补贴和学历补贴标准,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更多高质量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高层次养老服务人员扎根农村地区,投身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发展。

完善设施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分层次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老年人服务需求。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以满足辖区内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为重点,同时面向其他经济困难、高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等重点对象提供专业照护服务。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拓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行政村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养老服务可及性。农村集体土地可按照规定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要求各地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

深化体制改革。聚焦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机构服务质量、激发机构发展活力。鼓励各地探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由“乡建乡管”改为“县建县管”,将资产管理权限交由县(市、区)政府,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鼓励探索由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统一运营县域范围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特困供养机构,要规范供养服务,落实兜底保障,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南北结对帮扶合作,引导苏南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苏北养老服务发展。

创新发展模式。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康养协作机制,发挥县域医共体作用,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下沉。对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民政部门可将其备案为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行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并相应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有序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村级邻里互助点,并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帮扶看护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地区发展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地区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是我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发布会上,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处长黄挺表示,未来,我省将在拓展产业功能,促进农村康养融合方面再加力,大力发展乡村休闲农业,推动农业与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在改善村庄环境,提升农村养老基础设施方面再加力,大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强化村级养老服务水平上再加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用好农村土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盘活有效资产资源,将农村集体经济有关资源和收益用于支持当地养老。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江苏绘制“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