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持续加剧,养老护理人员短缺,子女又没时间照顾老人该如何解决?7月26日上午,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受省政府委托,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郭惠敏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郭惠敏在说明中指出,截至2021年底,陕西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74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达到19.6%,超出全国18.9%的平均水平,已呈现“中度”老龄化特征。未来5-10年,是陕西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机遇期和宝贵窗口期。面对日益庞大、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群体,陕西省养老服务还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供给与需求错配、养老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将陕西省养老服务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七条,主要就规划与建设、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当前,陕西省养老服务工作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明确发展定位、厘清部门职责十分必要。据此,《条例(草案)》第三条作出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例(草案)》细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要求,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等堵点问题,设规划与建设专章(第二章),对养老服务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夯实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在第十一条作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个同步的规定,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条例(草案)》还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作出具体规定,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的制度,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五条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规范,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公益宗旨作出明确规定。
在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机制方面,《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为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推动陕西省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从资金支持、税费减免、金融保险、志愿服务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扶持措施。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从综合监管、标准体系、星级评定、信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监管措施,旨在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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