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随着我国人口预期寿命的增加,高龄老人的数量在不断的増多,由于身体机能的弱化和慢性病的多发,老人容易出现身体行动功能的退化甚至出现失能失智的状况.
有相关研究预测,2050年我国半失能老人数量将突破1亿人,完全失能老人将达到2000万。
此外,随着家庭小型化、核心化,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模式难以满足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成为越来越多老人的选择。
因此,能够提供专业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照料的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我国虽然有如此巨大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但是事实上绝大多数老人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一方面,我国由于经济发展尚不充分,人均收入水平还不是很高,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无法承担机构养老服务费用的支出是我国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服务时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市场发展不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排队难”、“一床难求”,民办养老机构“空置过半”,整个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市场无法提供充分的价格便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养老服务。
为了解决机构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政府有责任支持机构养老服务的发展,全球范围内各国普遍会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补贴。
老人和养老机构作为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接受者和提供者,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其进行补贴,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制定了相当多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补贴的支持下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发展迅速。
然而现行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发展却陷入了瓶颈,新的补贴政策只是丰富了补贴形式、加强了补贴的力度,但在补贴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上仍有不少欠缺。
这折射出了我国现行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背后有着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即补贴机制设计的层面存在问题。
1.补贴制度碎片化
现有的相关补贴制度则是包含在政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或是专门的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之中。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形成专门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整个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的制度安排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
2.补贴资源分配不均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存在着补贴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3.供需方补贴失衡
现行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中,政府的补贴还是以供方补贴为主,强调促进机构养老服务市场的供给,忽视了对老年人的需方补贴。
通过建设补贴、从业人员补贴和各种类型的“奖补”等补贴的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和养老床位的数量不断增多,机构养老服务市场的供给逐渐扩大。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的需方补贴建设严重不足,仅有运营补贴是依据老人的身体失能等级划分补贴标准,对养老机构提供补贴资金,一定程度上属于需方补贴机制。
4.补贴对象“错位”
有需求的老人被“挤出”
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才能享受到这份补贴福利。
可以发现,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中,公办养老机构被允许提供部分养老床位向社会人员开放,这种价格低廉的公办养老床位理应惠及经济状况不好有机构养老需求的老人,事实上被许多托关系、“走后门”的健康非贫困老人所占有。
民办养老机构支持不足
政府的补贴偏向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床位,缺乏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民办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市场的供给主体得不到足够的补贴资源,导致了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民办养老机构“空置过半”的现象共存。
5.补贴差异性不足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存在着差异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运营补贴中最为突出。
6.不同失能等级间差异性不足
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之外,在很多地区对半失能和完全失能老人给予无差异的补贴标准。
7.同种失能等级中差异性不足
在同一失能等级中,运营补贴标准是固定的。但是现实问题是同样是失能老人,有的老人需要的照顾相对多一些,有的老人则相对少一些,他们的护理照护需要是不同的。
每个老人实际所需的补贴差异较大,为了以更少的服务成本获取更多的收益,养老机构就会在同一补贴标准的老人中选择身体条件更好、护理资源消耗更少的老人,因此也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
补贴水平较低
总体来看,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的投入并不高
补贴支付不科学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拨付是按照政府行政化的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的拨付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多数为半年或一年一次集中审核拨付。
8.缺乏有效监管
现有的监管方式落后。补贴资金的监管主要为政府补贴发放完成后,相关部门组织日常检查、抽查、专项行动等进行监管,呈现出“事后”监管的特征。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压力只能体现在检查行动中,一旦检查行动通过,养老机构就会放松下来,不利于养老机构长期保持较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总结:在目前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之下,我国政府正在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作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主体,承担着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责任。
但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总量不足,民办养老机构运营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政府给予大力的补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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