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行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日前,该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济宁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配建要求等落实到位。
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用地规模控制在3公顷以内
根据《意见》,济宁市将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为养老服务发展预留规划空间。编制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同时,明确土地用途和供应年期,对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在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方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体现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并不得分割转让。
全程监测监管,督促合理开发利用
记者了解到,济宁市将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可使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济宁市还将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可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同时,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济宁市将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此外,济宁市将加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批后监管力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动态、全程监测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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