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29日),市民政局就《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驿站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的,民政部门拟对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机构和养老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均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养老驿站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首次“评星”不得高于一星级。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养老机构、养老驿站不予“评星”的几种情形,如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存在欺老、骗老、虐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形。养老驿站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其星级评定申请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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