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已逾一年。从“四地四机构”到“十地十机构”,不少金融消费者已经“尝鲜”养老理财产品。
实际上,回首过去一年,关于养老金融产品试点、创新的消息不断。除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随后,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1月20日起启动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此外,今年获批成立的国民养老保险公司也于9月推出首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以看到,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正在成型。
急管繁弦的政策措施与火热出炉的试点产品背后,是我国渐渐迫近的老龄化压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至2020年,我国(大陆地区,下同)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比13.50%。按照国际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达到14%,则为深度老龄化。
与此同时,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按照国际通用的“三支柱”体系来看,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枝独大”,但可持续性存在隐患;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发展较缓慢,且覆盖面相对较低,发展不均衡;前述个人养老储蓄投资等形成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尚在起步阶段。一边是旺盛的需求,另一边是供给不足,不难看出,夯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具有迫切性和必然性。在此背景下,一年来多项试点和创新业务,落脚点就在于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为百姓养老钱的保值增值提供更多渠道。
但必须看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由弱到强,仍有诸多瓶颈需要突破。
首先是观念瓶颈。在金融消费者层面,传统的“养儿防老”“政府养老”观念仍占据主流,公众对于养老金融产品在提供养老保障方面的功能了解不多,主动进行养老金积累和管理的意识不强,甚至不少愿意为养老做资金准备的金融消费者,对于养老投资与日常储蓄或短期投资的区别并不清楚。基于此,一方面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吸引更多人去关注养老金融产品。例如,进一步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同时要简化操作流程,让金融消费者可以更便捷地享受到相关服务。
其次是产品瓶颈。整体来看,当前金融机构在提供穿越周期的资金管理和终身服务方面的供给仍不足。而且,尽管养老金融产品强调稳定和安全,但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初期低风险产品具有优势,中长期来看,投资类产品将成为主流。例如,近50年来,美国IRA(个人退休账户)中的资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初期的银行存款为主,到现在的直接投资占据主流,实现了从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的变迁。而在当前“打破刚兑预期”刚刚被我国投资者所认知的阶段,低风险甚至无风险产品需求仍然较高。随着后续发展,更进一步的投资需求将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如何从投研能力、细分客群、产品服务等方面探索养老理财产品的差异化、多样化发展之路是重大挑战。此外,由于养老产品具有长期性特征,还要探索合理的转让机制,通过市场化转让等方式满足部分投资者流动性需求。
再次是协同瓶颈。建立普惠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难点在于制度的设计要兼顾多方需求。这要求各个部门要协同作战,有统一规划和设计,尽可能简化消费者的使用难度,例如涉及到财税支持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在相关环节上尽量有统一的平台完成登记和退税,以便利性促可得性。从中长期来看,随着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未来三支柱账户如何统筹管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然,夯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并不意味着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建设有所放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仍将担负着支持国民养老的重要使命,其自身的改革和资金补充、保值增值之道仍需不懈探索;第二支柱养老保险也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激励扩大覆盖面,形成更稳定的支持。老龄化真切考验着政府的决策智慧和市场的创新活力。我们期待,随着个人商业养老金融服务等体系的完善,金融可以助力“老有所养”覆盖更大范围人群,将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网织得更密、更牢。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必要且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