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个政策热点话题,即居家养老问题。在未来围绕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相关考题。我们提前就这个话题聊一下:
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来说,其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舶来品。比如在养老问题上,社会保障领域曾经有句流传广泛的话,叫“远学德国,近学日本”,意思是养老保险领域学习参照德国的制度,而养老照护领域则学习日本的经验做法。前者在制度约定上游过人之处,而后者则在一些细节上有一定的过人之处。当然,西方国家在这块的实践上,其走过的弯路确实值得我们参考。
比如在居家养老问题上,西方就曾经走过弯路,在过去西方国家养老照护上曾经被机构养老所占据,当时无论是重病患者、精神问题和阿尔兹海默病患者还是普通的失去部分自理能力的患者,都普遍被送入养老机构。但长期以来这样的操作,让很多老人形成了依赖意识或者被迫依赖的状况,缺少很多自立和独立的自我意识。所以后来,老年福利正常化的风潮转向,西方养老服务转向去机构化。
当视野转回我们,我们发现过去我们的养老院这些机构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有很多养老领域的田野研究和实证材料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学者在做养老院老人的访谈的时候,很多老人提到最多的是“活死人”这三个字,也可以被视为是丧失了一些独立的自我意识和权利。另外,一些人也会持有厌老的情绪,或者将照顾老人视为是一种负担,比如老人进入养老院,其他人普遍认为等老人眼睛一闭,也就到了接老人回去的时候了。
对于老人来说,这种感受大概如同西方学者戈夫曼(不是拟剧论那个)所称到的那样,即老人在机构养老的时候,往往是被流放的时间。而此时,选择转向居家养老,既是老人们的主观需求,又是社会保障领域发展的一个倾向。
当下的居家养老困境或者问题上,总结来说基本如下:
第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保障上,差异较大。由于居家养老对于地方尤其是社区的要求提高了,因此很多地方的居家养老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以沿海发达地区的广州为例,其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有独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区辅助服务为主的服务体系已经形成。而以东部地区较为发达的济南为例,其只有在其主城区历下区建立起覆盖全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其他区域尚未建立或者建立不全。而以中部的河南省为例,其大多数区域还尚未建立起成型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另外除了地域之外,城乡的服务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二,老年人的选择意愿,应当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实对于老人的选择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我们文化中这种情与理的冲突则体现得更加明显。比如即便有的老人愿意居家养老,但依然有很多子女愿意将老人送进机构和养老院。
第三,居家养老的责任怎么融合。居家养老并非一些人理解的,仅仅以家庭为主。其里面融合了几方的责任,比如家庭、社区、政府的责任相结合,比如具体的服务形式上,家庭、社区、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这些都会同时存在。因此,居家养老并非是只有家庭,而是多方资源融入的过程。
关于如何做,有一篇文章写的可以参考。是前武汉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在2017年递交的一篇政策建议,已经发表为论文。文章名称为:《构建科学合理养老服务体系的战略思考与建议》。有兴趣的可以一看,大概是我们现在的一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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