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省中医局 关于印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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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省中医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省中医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8〕1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四川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玖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促进我省健康养老产业快速发展,切实加强健康养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四川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健康养老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康养基金”)。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康养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重点支持全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康养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社会募集资金、管理人出资等。
第四条 康养基金运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政府适量安排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共同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二)市场运作。坚持基金运营管理市场化,有效发挥基金管理机构专业能力,实现基金自身成长增值。
(三)示范引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支持培植一批康养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带动社会资源向康养产业集聚。
(四)风险控制。规范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制度程序,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投资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康养基金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组成。
第六条 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康养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制定康养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结构安排、重点投向、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康养基金管理办法。
(三)监督康养基金投资运营。
(四)决定康养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康养基金的业务指导部门,为基金运营提供指导意见。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财政厅制定康养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
(二)提供健康养老备选项目。
(三)负责健康养老政策对接。
(四)配合财政厅做好康养基金管理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四川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康养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起设立康养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据康养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财政厅备案。
(六)向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七)承办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基金。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二)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三)向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开展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五)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六)管理维护基金项目库。
(七)承办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管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十二条 康养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康养基金存续期为8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如本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内所有投资项目全部退出,经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后可提前清算。经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后,合伙期限可延续,延续期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康养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
(一)健康服务。医疗,制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流通,“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健康教育,中医药养生保健,中药材种植、加工、研发等。
(二)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互联网+”智慧养老、老年用品研发生产与推广等。
(三)医养融合。医疗养老机构联合体、老年预防保健、老年康复医疗、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等。
第十五条 康养基金优先投资于有上市潜力的健康养老类企业股权、健康养老类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及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含非医药类)。
第十六条 康养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向养老项目(含医养融合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
(二)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三)对单一企业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规范投资流程,严格履行项目调查评估、立项入库、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规范。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项目立项前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康养基金投向把关。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设立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四章 清算退出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出资人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康养基金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面退出投资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相关协议约定投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相关协议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基金运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一条 康养基金根据投资运作方式,可以采取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退出。
第二十二条 康养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后报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康养基金清算形成的财产,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偿及分配。财政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本金+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五章 费用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康养基金财政出资委托管理费,费用支付依据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康养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其中:康养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应负担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财政出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具体费率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康养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资收益。
(三)间隙资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益。
第二十七条 康养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约定基础收益率。对超过基础收益率的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绩效奖励(康养基金财政出资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按出资比例计算应分享超额收益的20%),剩余部分由各出资人根据出资协议分配。
第二十八条 康养基金年收益率不低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将康养基金财政出资收益中一般不超过30%的部分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办法依据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确保用于奖励的财政出资收益比例不超过30%的前提下,奖励额度按基金投向分别确定。其中:投资健康项目的部分,按财政出资收益的20%计算奖励;投资养老项目(含医养融合)的部分,按财政出资收益的40%计算奖励。
第二十九条 康养基金可在出资收益中对社会出资人给予适当让利。对全部社会出资人的让利总额一般不超过康养基金财政出资收益的20%。具体办法依据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康养基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厅根据康养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将财政出资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基金设立进度,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同步划转基金托管银行。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康养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
(三)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四)商业性房地产投资。
(五)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康养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定期对康养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当康养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接受审计部门或财政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一)基金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