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17种情形,养老机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经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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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7种情形,养老机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经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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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7种情形,养老机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经营必知)

养老机构最大的风险是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中最常见的莫过于老人发生的各类事故。很多时候,一旦入住老人发生意外事故,养老机构就可能遭受重大打击,所谓“辛辛苦苦十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案例比比皆是。

于是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从别人的教训中、从自己吃的苦头中意识到:《入住协议》(或是《服务合同》)是防范风险、理清责任的第一道“防火墙”,尤其是养老机构的经营者,更是关注“免责条款”,想知道一旦发生事故,哪些责任是养老机构无须承担的。

今天,笔者综合国内法律界专家的论述,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厅、潍坊市民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合同》等内容,简要地梳理出以下免责情形,供养老机构经营者参考。

本文所说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前提是在安全问题上,养老机构确保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对老人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在此前提下,在以下17种情形中,养老机构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1.养老机构就老人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危险行为已经予以劝止或者合理管控,但老人仍然拒不纠正,造成人身伤害的。

2.老人或其监护人不如实陈述或者故意隐瞒身体精神状况或患病情况,养老机构对老人的状况尽到了合理审查尚未发现家属隐瞒的病症,这时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

3.老人在监护人的直接监护下,例如返家、带出机构外就餐、由监护人负责进食、或者进食自带食物等,造成人身伤害的。

4.老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准则,以及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了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明知的危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因不具备辨识能力,养老机构不得据此抗辩免责。

5.老人自杀、自伤、自残等自害行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

6.老人因自身原因患病或死亡的,养老机构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

7.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

8.老人外出期间发生的事件;

9.协议解除后,老人未经养老机构允许,滞留在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10.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住养老人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11.老人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12.住养老人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

13.住养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

14.老人因伤害他人的;老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非养老机构所能预料和控制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15.老人的损害后果全部或者部分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养老机构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行为是老人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应免除养老机构的责任,由第三人对老人承担侵权责任。

16.老人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因地震、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人身损害的,养老机构如果根据相关预警,已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没有致使老人直接受到损害,而是处于危险境地,老人基于养老机构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害的,不免除其责任。

17.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如果这种伤害是养老机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仍不能避免的,那么养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致害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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