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年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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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2020年,郑州市健康养老产业总产值达到700亿元左右,城市社区、乡镇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据【养老之家网】小编了解到昨日获悉,市政府发布《加快建设郑州健康养老产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快推进郑州市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
到2020年实现总产值700亿
健康养老产业是郑州市12个转型攻坚产业之一。《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布局完善、多业融合的健康养老产业体系,总体发展水平走在全国省会城市前列。全市健康养老产业总产值达到700亿元左右;引进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机构3~5家;基本建成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园区)3~5个;扶持培育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养老服务集团6~8个;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智慧化养老街道或社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以上;城市社区、乡镇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98%以上。
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按照《实施方案》,郑州市要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集中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1所综合性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0平方米以上市级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加100平方米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快推动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家2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市级财政对县(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社会办养老床位不低于新增床位的60%。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建、改造新增床位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别给予每张床位9000元、6000元的建设补贴。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到2020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参与星级评定,市级财政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奖补,一星级到五星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
培育老年健康服务新业态
全市将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年服务功能建设。到2020年,建成郑州市中心医院豫欣老年病医院等4所老年医院和护理院;各县(市、区)选择1~2个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工作;对于新增设安宁疗护和老年医疗护理型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每张床位9000元的建设补贴。
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到2020年,全市健康养老服务“两级平台”“三级网络”基本建成,80%以上老年人完成入网登记。市级财政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健康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建设奖补,县(市、区)级平台奖补30万元,街道(乡镇)级平台奖补15万元。
郑州市还将培育老年健康服务新业态。到2020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老年大学;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达到50%。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建设一个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每个街道(乡镇)配套建设1~2个多功能文体活动场所,中心城区“15分钟文体活动圈”、农村“十里文体活动圈”基本形成。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老年活动中心按照实际建设资金的30%进行奖补。
落实养老用地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全市要落实养老用地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与此同时,放宽养老市场准入。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依法登记许可的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含养老机构),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优化养老审批和许可手续
优化养老审批和许可手续,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并联式审批”。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消防验收合格的医院利用医疗床位作为养老床位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医院的消防审核验收报告可以作为设立许可的凭证。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