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 温州社保“第六险”来了 7月实施长期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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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之后,温州市区职工(含退休)将享受到的又一项社保福利。7月1日起,温州将实施《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据悉,在长护险的试行阶段,将先行在温州市区职工(含退休)医保参保人群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开区、洞头区)约85万参保人员。
根据《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规定,长护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并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动态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个人按照以下标准按年一次性筹集: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0.05%筹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由本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按年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1%筹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由本人按年一次性缴纳或选择由养老保险金(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失能等级如何评定?根据《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以及因年老导致失能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应当进行失能等级评定。失能等级评定的标准、办法及流程等由温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商财政、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在《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中,长护险的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护理、康复护理及清洁消毒等项目,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规范由温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含居家亲情护理人员)应当是受雇(或受聘)于协议护理机构的执业护士或参加老年照料、医院护理等职业培训并考核通过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根据《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规定,长护险待遇以护理服务方式支付,失能等级越高,保障待遇也相应提高。重度失能等级评定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对应的长护险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这其中,失能人员由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等具备从事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机构派护理员、护士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或失能人员入住医疗机构护理床位或护理病区、护理机构以及养老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按照失能等级对应护理费用的80%支付。如果失能人员选择由家庭成员或指定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按照失能等级对应护理费用的40%支付,其中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不超出护理服务包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