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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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老年人福祉,1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结合四川省情,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让全省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实施意见》共确立21项重点任务,涉及老年人养、医、住、用、行、娱等方方面面。

提出要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提高医疗服务与照护保障水平,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衔接整合;

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扶助金;

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健全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者定额代缴;

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6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均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推动智慧养老工程,持续推进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

加快为老服务人才培养,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计划,探索制定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

加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鼓励物业服务、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商务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和领域拓展为老服务项目;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推动农村中心敬老院在功能发挥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充分利用农村各类闲置房屋资源,推进农村小型互助式养老机构建设;

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支持建立老年人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完善老年人救济保障制度,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

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发展适老公共交通,改进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方式,逐步建立老年人交通补贴制度;

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利用传统节日和老年节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

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

《实施意见》还从组织领导、投入机制和落实责任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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