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 瞄准需求 综合施策 精准发力张掖市全面提升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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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甘肃省张掖市紧紧围绕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优化服务供给,从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入手,以建设“舒适、卫生、健康、和谐”的区域中心敬老院为目标,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狠抓敬老院整合,着力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开创了特困供养工作新局面。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全力推进敬老院整合
2015年,张掖市制订出台《关于对全市农村敬老院进行整合的方案》,并将整合方案编入民政“十三五”规划,要求各县(区)按照整合方案全力推进敬老院整合,力争通过3-5年时间将41所农村敬老院整合到17所左右,到“十三五”末全部建设成标准较高、规模较大、设施齐全的县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推行“中心敬老院制”的办院模式,摒弃“一乡一院”模式,实行跨乡镇集中供养。根据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需求,以安全舒适、经济实用、功能齐全为原则,每个县(区)原则上设置2-3所基础设施完备和容纳能力较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新建中心敬老院床位不少于100张,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通过整合,基本解决敬老院基础设施落后、布局分散、管理成本高、经费少、待遇低等问题。
此外,张掖市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分期分批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类项目补助资金1.04亿元用于敬老院整合,4年来累计新建、扩建百床以上高标准中心敬老院8所,撤销边、远、散、小、旧敬老院21所,目前已完成总任务的90%。
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确保区域中心敬老院高效运转
推进供养机构法人登记。积极构建与敬老院发展相配套的管理体制,敬老院管理体制调整为县(区)民政局直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的管理服务模式。着力推动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和设立养老行政许可,积极向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使敬老院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保2018年底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符合养老行政许可要求。目前,已有8所敬老院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签订照料护理协议。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至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接受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各方要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照料护理员、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规范资金管理。将特困供养机构经费划分为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机构运转经费、管理服务费。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统一拨付到供养对象所在的供养服务机构,专款专用,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机构。机构运转经费主要包括水、暖、电、办公经费等。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供养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支付招用、招聘人员工资。管理服务费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完善院内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性地深入开展供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洁、护理服务、食堂管理等各项制度,定期公开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让服务对象直接参加管理,评定工作优劣,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
加强人员配备,调整照护标准
提升供养服务水平
加强工作人员配备。本着“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照料护理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服务岗与护理岗从业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供养人数与照料护理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供养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招聘,并落实招用人员的具体薪酬标准和相关社保待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岗从业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参照1∶10配备;护理人员与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按照1∶6配备。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配备比例,市里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服务岗的人数,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调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将特困供养人员划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2018年将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全自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半护理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全护理不低于每人每年450元,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250元、500元、1000元。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其照料护理标准上浮20%。供养机构不具备精神病、传染病的照护条件时,可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积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公益、慈善、志愿性质的社会组织,依托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成立1-3个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加挂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牌子,由县(区)民政局班子成员按照组织程序批准后兼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法人,专门承接政府购买照料护理服务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