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导语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 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全面做好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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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 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全面做好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 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全面做好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打造“四季威海、康养福地”品牌,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升居家养老、医养结合、人才培养等水平,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动力、新优势和新的增长点。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市域一体、跨界融合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格局。
1.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城乡,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政府为特殊困难群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市。
2.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具备短期托养、上门服务、日间照料功能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60%以上的城市社区,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到100%。3.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90%以上;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办民营。4.到2018年,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70%以上,95%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90%以上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各级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满足本地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病科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医疗机构全部为老年人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居家老年人广泛开展医疗护理服务,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力争实现全覆盖,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家养老与医养结合工作。1.发展“互联网+”居家康养模式。提升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功能,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推动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打造集居家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远程健康管理、亲情关爱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打造智能养老模式,依托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研发具有主动关爱服务、失能老人防走失服务、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等功能的智能化平台,开发智能穿戴产品。建设家庭医生实时在线签约系统项目,推广使用市民卡,促进居民电子健康信息动态实时更新。布设便携监护信息终端,随时监控居家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针对突发状况实施紧急救援和转诊服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接入,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向医养结合机构延伸。(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2.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优先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优先为有需求的签约老年人提供预约门诊服务、转诊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健康指标监测等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丰富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为65岁以上签约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4次入户随访,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和健康指导服务,每年提供1次全面的体格检查与辅助检查。鼓励医护人员多点执业,引导诊所、门诊部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开展居家医养签约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和老年痴呆症、抑郁症等筛查和规范治疗,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要结合实际,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设计“个性服务包”,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等上门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民政局)3.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推动各类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工作组织、中介组织和评估组织发展,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以承包、合资、合作方式发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同等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的意见》(威发〔2015〕5号)规定的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
(二)加快推进社区养老与医养结合工作。1.加快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各区市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在城乡社区内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现有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升级,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医疗保健、居家服务。支持大型养老机构发展社区服务部,将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形成一批小规模、多功能、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2.建立社区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服务、一站式服务、毗邻而建等方式加强合作,积极推广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各类养老机构内设置服务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根据需求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护理人员、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加快推进机构养老与医养结合工作。
1.推动“养中有医”。支持拥有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机构或病区;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等。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设立巡诊室,确定卫生保健员,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开展医疗巡诊服务,或依托当地医院,采取合作方式引进专业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推动“医中有养”。支持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有条件的开设老年病科(区),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安宁疗护等床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一批医养结合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推动“医养联动”。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毗邻而建,开通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组织专家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巡诊。探索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促进医养服务的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联合体或共同体内医疗机构要对转诊老年患者提供优先诊疗服务,对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转诊至有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继续治疗,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开展面向老年人的中医药康养服务。
1.推进中医与养老结合。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全面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探索融医疗、养老、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支持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到2020年,60%以上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鼓励社会资本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在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或治未病科室,以老年人为重点,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产品,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升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的服务能力,到2020年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
3.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文化传播。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及中医药、治未病、药膳食疗科普活动。普及中医药健康养生智慧、健康理念和知识方法,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中医药体验式服务主题项目建设,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中医传统运动项目,把中医药文化融入养老全过程,培养老年人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五)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检测评估体系。全面开展老年人专项基线调查,摸清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疾病健康危险因素水平以及养老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不同年龄段的健康老年人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养老等服务资源,各区市至少在1家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有条件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站。加强评估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老年人健康状况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多镇一院”等敬老院建设模式,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创新管理服务模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障“五保”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镇敬老院开展延伸服务,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作用,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村集体为村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以村集体为单位,吸纳村内闲余劳动力,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农村幸福院、镇敬老院等设施,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村内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失智、留守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助餐、护理、家政等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有条件的较大村均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七)加快推进康养产业融合发展。
1.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办民营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考虑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服务成本,实行全成本核算,按照不低于当地相当等级养老机构市场收费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留公办形式的养老机构也要严格财务预算,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没有社会保险收入或社会保险收入不足以缴纳成本性费用的“三无”“五保”等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改革后养老机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对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老年人,积极利用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现有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工商局)
2.实施医养结合示范带动工程。大力开展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单位活动,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社区、示范机构、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培育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团队,积极争创国家、省、市级医养结合示范社区、机构、基地、园区、企业等,各区市每年至少打造1至2处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市县两级医养结合项目库,完善项目挖掘、储备、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储备、动态管理、跟踪服务,落实多渠道投融资支持政策,确保储备一批、建设一批、运营一批。(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加快探索多业态融合发展。发挥温泉、海洋、海岛等资源优势,加快养老与医疗、旅游、房地产、保险、信息等产业融合发展步伐。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兴业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药、智慧养老、医疗器械、绿色食品、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中医养生、旅游休闲、文化体育、辅助产业等,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统筹推进康养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旅游发展委、服务业发展局)
4.支持老年用品用具研发生产。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开发和应用老年人可穿戴设备、预防老年痴呆机器人、老年人助行器具、起居辅助产品、康复辅具、洗浴器械、理疗和保健器材、健身器械等养老服务产品。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中医产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编制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定位、思路、重点和空间布局,引领社会资本和土地、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养老服务领域有序流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二)完善基础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生活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对于经营性用地需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竞得人同步建设,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的接收单位。规划部门应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办理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进行验收;产权初始登记时,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登记至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的接收单位名下。各区市政府(管委)将接收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解决。加强居住生活区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牵头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三)完善服务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完善特困老年人供养制度。建立政府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8年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保障土地供应。各级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在土地成交后,由医养结合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医养结合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承诺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
(五)加大补助力度。市县两级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发展。继续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威政发〔2014〕38号)规定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给予扶持,对威政发〔2014〕38号中规定的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运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运营不再给予市县级补助,对取得中级护理员证、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自2018年起,调整完善以下补助政策:
1.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经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型床位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5400元;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开办补助;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养护病区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补贴。
2.建立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与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7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评估,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对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国前老党员,每人每月提供3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每小时2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六)加强人才培养。优先扶持医疗护理类高职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管理专业。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要求,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课程体系等。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推进医养结合专业人员培训。通过整合现有养老护理人员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机构,引进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等方式,按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新机制,设置好行业准入标准,建设医养结合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加大对全科医生、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健康管理师、养老护理员等人才的常态化培训力度,负责为市域内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培训、输送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等人才。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对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并执行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医疗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对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七)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信贷抵押、小额贷款、挂牌上市等手段,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民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金融办、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发展委、服务业发展局等负责人参加,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工作统计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协会、家政协会定期对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医养结合工作评估体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精简审批环节,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对新建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推行并联审批,民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工作的效率。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环保等前置证明的,由区市政府〔管委〕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环保手续。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工作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设施和医养结合机构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和医养结合项目“落地难”问题。各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