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的通
导语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的通知(哈民政发〔2016〕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的通
导语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的通知(哈民政发〔2016〕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的通知(哈民政发〔2016〕5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果,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16年9月5日
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一、服务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需求的实际出发,为其提供方便、快捷、有效、高质量和人性化服务。
2.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整合社区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居家养老的社会环境。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培育专业社会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
二、服务方式
1.上门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尤其是居住在家中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及长期生病卧床且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独居老人提供服务。
2.日托服务:整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室)、敬老院、老年公寓、助老家庭及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3.信息服务:建立养老服务资源和服务对象双向交流平台,为养老服务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加强服务信息反馈的服务质量规范管理。
三、服务内容
凡户籍、居住在本辖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通过低偿、无偿、志愿方式,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出养老服务需求。
1.低偿服务(自己购买服务):有经济能力需要上门服务的老人,低偿购买养老服务。
2.无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城区65周岁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独居、空巢老年人;城市郊区农村65周岁以上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的独居老年人。根据老人的需求,由政府向专业社会组织为其购买服务。
3.志愿服务:组织、动员社会志愿者,为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类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四、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日间照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有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精神文化、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
2.为老年人提供午间休息服务,合理安排休息位,休息期间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3.对环境进行适当调整,使其适应老年人休息需要,例如调暗灯光,避免强对流风等。
4.半自理老人如厕时,应给予适当协助。
5.如有需要,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往返于日间照料中心的交通接送服务,并保证安全接送。
(二)助餐
1.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上门送餐及上门做餐。
2.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3.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
4.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5.提供膳食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膳食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膳食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6.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三)助浴
1.助浴主要分为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
2.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安全措施到位后,助浴协助到位。
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5.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四)助洁
1.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2.墙壁:无尘土、开关盒等表面洁净。
3.门及框:触摸光滑、有光泽,门沿上无尘土。
4.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
5.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手印、无污渍、光亮洁净。
6.厨房: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地面无死角、无遗漏。
7.卫生间:洁具洁净光亮、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无异味。
8.清洁灶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五)助急
1.助急主要是老年人出现紧急情况时的紧急救助。
2.危急老年人生命的紧急救助服务,必须立即转介至市公共救助服务热线(110、120、119等),转介服务者应全程与救助中心和受助对象保持实时联系,为救助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3.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4.其他不含涉及老年人生命的日常生活中的救急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提供或转介服务,按老年人要求排忧解难。
(六)助医
1.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2.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药品。
3.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
4.协助老年人采取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5.协助老年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协助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七)保健康复
1.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生理、心理和营养健康咨询。
2.提供适合老年人身体功能康复的理疗项目。
3.每年组织健康体检一次。
4.老年人日常健康数据监测和指导。
(八)精神慰藉
1.精神慰藉主要是谈心交流和读书读报。
2.根据老年人需求与其交谈,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的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应给与适度干预,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3.应制定精神慰藉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4.精神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
5.精神慰藉服务的人员应由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高级养老护理员担任。
6.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
(九)文化娱乐
1.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以及健身运动等。
2.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
(十)其它
1.家政预约:转介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家政服务组织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服务机构。
2.法律咨询: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3.代办服务:
①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②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
③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