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导语
包头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临河区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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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包头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临河区新型
包头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临河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经办规程。
一、 总则
1.按照制度规定,新农保业务采取区、乡镇、村三级管理模式。
新农保业务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2.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3.区、乡镇、村三级经办机构职责范围是:
区社保局为区级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解答和政策的完善工作;
(2)负责全区农村居民信息库、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工作;
(3)负责全区新农保费的汇集、解缴、划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保的审批和待遇核定与支付;
(5)负责做好各类表、单、证、卡、册的编制、登记及管理工作;
(6)负责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7) 负责全区新农保实施的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乡镇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2)负责本乡镇农村居民基本信息、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参保资格审核、缴费档次选定、上报及日常信息查询工作;
(3)负责本乡镇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养老金领取、退保等业务的审核、上报工作;
(4)负责本乡镇新农保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的管理,待遇领取人员的年审等工作;
(5)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6)负责指导、督查本乡镇村协办员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各村委会设新农保村协办员,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村委会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解释、组织发动工作;
(2)负责本村委会村民信息的采集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变更、登记建档、业务统计等上报工作;
(3)负责本村委会参保人员保险费的催缴、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工作;
(4)负责本村委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申领、退保、人员信息变更、保险关系的转移等业务的登记、审核及材料上报工作;
(5)负责对本村委会各家庭成员增减情况进行核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新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协助做好待遇领取人员的年审等工作;
(6)负责为本村委会参保人员建立基本情况业务台账,做好摸底调查、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1.凡临河区农村户籍居民,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都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不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
(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2)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享受待遇的农村失地居民;
(3)已参加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
(4)正在服刑的人员。
2.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从2010年1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至2009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享受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60周岁,具有临河区农村户籍的居民;
(2)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三、农村居民基本信息管理
1.村协办员每年要将本村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变动的内容包括: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村干部、现役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迁入、迁出、死亡、失踪、服刑人员等情况。
2.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村上报的资料,及时在新农保系统中对本乡镇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检查、核实、修改,做实本乡镇应保人数,确保新农保系统中本乡镇农村居民基本信息准确、完整。
3.新出生和死亡等农村居民增减变更情况,由村协办员按月填写《临河区农村居民增(减)表》,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录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4.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其居住在同一村委会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儿子、儿媳、女儿、女婿等属“捆绑”人员全部参保的,本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村协办员应及时填写《临河区新型农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不与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捆绑”。
(1)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证实被“捆绑”人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的;
(2)女儿出嫁且户口已迁走的;
(3)被“捆绑”人服刑、劳教的。
四、参保登记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为参保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本村农民参保缴费,村协办员指导参保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参保对象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属村向协办员申请并填写《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参保人填写时栏目要完整、字迹要工整。
2.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临河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享受农村低保的参保人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与本乡镇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名单,经乡镇民政部门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符合后,分别盖章确认。
3.计划生育户中符合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参保时,需出具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户指独子、独女户或双女结扎户)。
4.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社保机构。区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参保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缴费标准,附审核意见后加盖新农保业务专用章,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表》。村协办员要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由参保农民本人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社保机构。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7.办理参保手续后的人员需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由村协办员负责核发。《手册》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情况,是参保人缴纳保费和申领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须妥善保管。《手册》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参保人员一旦遗失《手册》,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到所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办。
8.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地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五、保险费收缴
1.个人保险费收缴
(1)新农保通过金融机构代扣养老保险费。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需同时办理指定银行的存折用于保费的征缴。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当年度新参保人员缴费期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2)新参保人员缴费方式
村协办员代办参保手续,农民个人自行缴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各村上报的《参保登记表》分村整理后,集中到所在地经办银行统一开户、打印对账簿,并及时将交费存折发到参保农民手中,以便于参保农民及时缴费,同时履行存折、对账簿的签领手续。
集中代收代缴。采取由村协办员上门收费,集中代缴方式的,即由各村首先将《参保登记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并统一到所在地经办银行开户,打印缴费存折和对账簿,及时将上门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参保农民统一开户的缴费存折中,再由村协办员将存折发放给参保人,履行存折的签领手续。
农民自行缴费。首次参保缴费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村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并录入信息系统后,由本人凭审核后的《参保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开户,领取《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存折》和《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簿》,并按选定的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存折上即可。
(3)参保人今后年度续缴养老保险费,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到全市范围内新农保经办银行任意网点,按选定的档次足额缴存在《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存折》上。养老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并从实际到账之日起开始计息。
(4)区社保机构在缴费期的每周一将参保缴费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新农保经办银行,银行根据提供的缴费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一次性划扣当年度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当日内将划扣的基金缴入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次日银行将划扣的信息反馈给区社保局,区社保局及时将代扣成功人员名单导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查看本乡镇已缴费人员名单,并将未缴费人员名单打印后交村协办员,由村协办员负责催缴保险费。当年度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如参保人以后年度恢复缴费,需本人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协办员填写《变更表》报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根据《变更表》中的缴费档次进行参保人员缴费(个别)处理。
2.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与各级政府补贴收缴
(1)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的金额存入区新农保基金收入专户。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表》上报区社保机构。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对补助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实际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2)每年缴费期结束后,在次年1月31日前,当年度由区政府承担的新农保补贴由区社保局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按政府批转补贴及时解缴到新农保财政专户。
3.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收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连续缴费不足15年,允许其补缴足15年;由于参保人未及时参保等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其补缴足15年。所有补缴费人员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足所差年限。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临河区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及时将《补缴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一次性存在指定银行的存折上。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
区社保机构在当月月末生成扣款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4.区社保机构对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和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村协办员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将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登记在《手册》上。
六、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标准
1.缴费办法。国家及自治区规定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以选择超过500元的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2.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镇、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所补助的缴费额可抵算个人缴费,直接进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补助额在集体公益金中列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财政不予补贴:
(1)已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因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期不缴费补费的,或到达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补缴的;
(3)服刑期间。
3.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按补缴办法办理。
补缴标准按参保补缴时正常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的标准执行,由参保人员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务所填制《临河区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按确定标准缴纳。
对于达到领取待, 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需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七、个人账户的管理
1.区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跨年度个人补缴的保险费,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以下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2.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3.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根据个人账户组成项目按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从基金中列支。
4.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报社保机构核实后,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需要转移保险关系,且迁入方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参保对象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继续保留养老保险保险关系;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给本人,终止保险关系。
6.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险。因参保人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地区转移或死亡等原因,经申请,并经批准,由区社保机构退还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八、待遇支付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
(2)缴费人员累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年限达15年(180个月)以上。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期参保及中断缴费,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可以补缴或延期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养老待遇,不按规定补缴或延期缴费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终止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到达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月领养老金标准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起领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计发(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月数标准执行)。
4.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区社保机构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送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社保机构。
5.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社保机构每月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指定账户,同时向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6.凡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区社保机构审核后,所在乡镇事务所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领取证》是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证书,每年要进行验证,须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持证人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保机构申请补办。
7.养老金标准将根据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进行相应的调整。区社保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养老金标准的调整。
8.领取对象死亡的,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其死亡证明、领取证等证件资料向所在村委会申报,村协办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事务所,区社保机构核定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9.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领取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在领取人死亡后的3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申报手续。
10.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后养老金给予继续发放,但不予补发。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
1.区社保机构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村协办员当月填报《变更表》,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区社保机构办理停发待遇手续。
(1)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
(2)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证实领取对象失踪超过6个月的;
(3)领取待遇人员服刑、劳教期间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儿子、儿媳、女儿、女婿等人员中,有人停止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将予以停发。当年补缴的,从停发时补发基础养老金;跨年度补缴的,以前年度停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其直系亲属外出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视同已参保缴费。
2.每年根据区社保机构统一部署,由各乡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自行确定各村领取养老金人员年度资格认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为方便群众验证,各乡镇事务所可以村安排验证点,组织验证。对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到场验证,申请上门验证的,应及时安排专人上门服务。
3.各村(居)委会应以喇叭广播、散发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认证人员具体的认定时间和地点,由乡镇派人现场监督。
4.身份认定由本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认证表》上签字,由村(居)委会汇总整理,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村民监督。公示结束后,上报乡镇审核存档。
5.严格执行死亡人员报告制度。各村(居)委会发生的人口死亡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乡镇在每月的5日前上报区社保机构。
6.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互相监督,积极向区社保机构举报冒领养老金问题。区社保机构通过进村抽查和对公安、民政提供的农村居民死亡信息统计表核对,进一步确认领取人员资格。对抽查、核对或群众举报发现冒领养老金问题的,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2.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转入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入社保机构为转入的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地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4.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鼓励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凡要求转保的,由参保对象个人申请,填制《转保申请表》,由区社保局确认参保时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按实际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补缴,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推算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
十一、退保
(一)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保: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服兵役提干的;
3.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
5.因故死亡的;
6.参保人出国定居的。
(二)办理退保手续:
1.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村(居)委会,填写《退保申报单》;村(居)委会将有关退保材料上报到乡镇劳动保障所;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并上报区社保机构;区社保机构审核有关退保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之后经过乡(镇)、村把退费存折直接发放到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手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的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区级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余额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十二、基金管理
1.新农保基金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2.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4.社保机构负责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5.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社保机构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6.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社保机构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每年年末,社保机构进行基金决算。
十三、业务档案管理
区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妥善保存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表、单、证、卡,及时整理归档,长期保存。新农保档案管理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新农保归档范围包括:
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形式包括文字、光盘、电子表格等。
业务档案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台账和其他账表卡册。
会计档案包括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区级经办机构在各种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养老金支付凭证和各种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文书档案包括本单位文件、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有关部门抄送的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及其他具体承办的事务性材料。
1.归档范围
为确保新农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性,我们采取区、乡镇、村各有侧重的三级管理模式,其中区级机构主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通过建立新农保信息系统对全区新农保数据进行监测、运行、存储;乡镇是新农保档案管理的主要平台,所有涉及新农保的表格、单证及各类原始证明材料都要在乡镇存档、保存,具体有:
(1)临河区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
(2)农村居民相关人员核实统计表;
(3)农村居民社会关系表;
(4)参保登记表;
(5)参保人员明细表;
(6)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7)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8)农村居民增(减)表;
(9)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10)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11)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12)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领取申请表。
村一级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临河区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
(2)农村居民相关人员核实统计表;
(3)农村居民社会关系表;
(4)参保登记表;
(5)参保人员明细表;
(6)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7)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8)农村居民增(减)表;
(9)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10)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1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领取申请表;
(12)养老保险银行业务委托书;
(13)养老保险存折挂失申请书。
2.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新农保档案主要涉及以下五类表格:
(1)参保登记类。包括: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农村居民相关人员核实统计表、农村居民社会关系表、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员明细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信息变更类。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农村居民增(减)表。
(3)待遇申报类。包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4)资格认证类。包括:养老保险银行业务委托书、养老保险存折挂失申请书及低保、重度残疾人、转入、转出、农转非等特殊群众的资格认证材料。
(5)保险关系转停类。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转出接收函,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几类纸质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方法:
(1)临河区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的归档整理。乡镇经办机构将村核实、上报的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在同类电子表格的备注栏里进行修改保存,打印一式两份,村、乡镇各留存一份。装订要求:乡镇按村,村按村民小组整理并附人员类型统计目录用统一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永久保存。
(2)临河区新农保社会关系表的整理、归档。此表为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乡镇、村各留存一份,归档时要注意审查村、乡镇经办人员是否签字(章),经办机构是否加盖公章。装订要求:乡镇按村,村按村民小组整理并附人员类型统计目录用统一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永久保存。(注:大户中涉及多层关系的,表格装订时需按大户到小户的顺序摆放,便于查阅,家庭中涉及村干部、离婚、户口外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各类视同人员,需将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粘贴在其社会关系表后存档备查。)
(3)参保登记表、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乡镇村各留存一份,按业务发生年度或参保对象所在地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加盖公章,装盒归档。(注:申请待遇领取时如涉及到一次性缴费的要将其银行缴费单粘贴在其后。)
(4)待遇审批表由乡镇在系统中审核打印,一式两份,粘贴照片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区、乡镇各留存一份,区社保经办机构按乡镇、按年度装盒归档,乡镇按年度按村装盒归档。
(5)参保人员明细表、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乡镇村各留存一份,按年度装订成册备查。
(6)乡镇经办机构每年要将特殊群体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与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变更前与变更后的档案要妥善保存,按年归档。
(7)其他各类乡镇、村上报的表格、相关证明材料都需分类妥善保管,按年归档备查。
3.台账的建立
(1)乡镇、村要对本部门日常发生的领取、退保、新增、转移、死亡等情况分类设立台账,及时进行登记,备查。
(2)对于存在家庭“捆绑”关系的,村要建立家庭台账,以便对参加人员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死亡等信息及时进行了解上报,保证系统信息的正确完整。
(3)乡镇、村经办人员在办理领取、退保等待遇发放手续时要执行严格的签领手续,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备查。
4.档案的填写要求
(1)字迹工整,不潦草。
(2)所有业务单、证都需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
(3)内容完整,规范填写,纸面整洁,严禁挖、补、刮、擦,不能用“修正液”等药水涂改,区、乡镇档案要保持完全一致。社会关系表、参保登记表、待遇申请表等重要业务表格一式几份都要手写,不得复印或复写。
(4)已经区社保机构审核归档的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变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乡镇复核,区社保机构批准方可更正。变更档案内容,要用红线更正法更正,即:用红颜色钢笔或圆珠笔在出错处划线,以示注销,但必须保持原有字迹清晰可辨,加盖更正人私章,再在横线上填写正确内容。档案的变更必须是区、乡镇、村三级同时进行,以保持档案的一致性。
5.档案的装订
档案的装订要先去掉各种金属装订物后附封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在“装订线”处用麻线打孔装订,再用白纸条将装订线处封好并加盖私章确认。
6.档案的保管
(1)档案的保管要明确专人负责。
(2)档案统一用铁制文件柜保管,采取措施要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高温的要求。各类有效单证要按类别用区社保局统一印制的档案盒分装后,分层摆放,按内容贴示明显标志、编号,档案柜外面也要分层存档内容贴示清楚。
(3)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方式处理。
(4)档案的保管期限,新农保所有业务档案和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均为永久性保存资料。
7.档案的利用
(1)新农保业务档案主要供主管机关、投保单位和上级机关使用,不对外开放。
(2)业务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得借阅。
(3)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保人只能查阅本人档案,不得查阅他人档案,查阅本人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查阅档案资料,要爱护使用,严禁丢失、更换、剪裁、污损、折皱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任意涂改。
8.新农保档案管理要求
(1)提高档案管理意识,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新农保档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参保人参保、待遇享受的重要依据,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全区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严格档案移交工作,保持农保工作连续性。各乡镇、村要建立完备的新农保档案资料,所有档案清册要加盖经办人员和单位印章,明确责任,乡镇、村农保人员离任,除对农保基金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农保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对故意毁损、伪造、涂改档案或拒绝移交档案的,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统计管理
1.社保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2.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3.社保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十五、稽核与内控
1.社保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2.社保机构内部稽核股室要对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十六、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1.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会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社保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七、其他
1.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2.本《经办规程》由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3.本《经办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