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鄂州市: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导语

鄂州市: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日前,鄂州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该市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实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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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日前,鄂州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该市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实行“出口&

鄂州市: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日前,鄂州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该市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实行“出口”兜底保障,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240元。

  近年来,鄂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具有鄂州特色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路径。《鄂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实行,全市10余万被征地农民将从中受惠,近2万名6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享受待遇。

  一是就业创业有优惠。按照促进充分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和下岗职工相同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并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二是医疗保险可选择。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只要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的,同时一次性缴清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养老保险有突破。采取“出口”补与“进口”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就业方式或本人意愿,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用缴费,统一参加城乡居保。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待年满60周岁时,每月所领取养老待遇低于24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地政府负责补齐;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标准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政策。

  四是筹资方式有创新。本着“先保后征”的原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三个筹资渠道:即从用地单位中每亩提取1.5万元、从每年土地出让纯收入中提取5%和从村集体提取的每宗地补偿费中列支15%。结合梧桐湖新区被征地农民的试点经验,重点在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三江港新区、红莲湖新区等七大新区进行推广。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其业务操作程序,该市人社局牵头,市国土、财政、公安、农经五部门共同制定了《鄂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确保了经办流程更加科学。

  一是严格规范报批征用土地程序。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的要求,对征地应缴的社保资金征收到位并进行严格“先保后征”审批把关,根据人社部门最后审核意见,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资金的不予上报用地审批材料,不予办理供地发证手续。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确定程序。被征地农民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公安、农经、人社等部门共同核定,审核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交区居保局确认后,由乡(镇)人社中心将其基本信息录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是优化社保经办程序。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分别到市养老保险局各区分局和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以被征地时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补偿15年,其中被征地时6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由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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