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

[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

导语

[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公示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规土局和市

[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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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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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公示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规土局和市

[上海市]《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
(公示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规土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开展了“全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现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3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邮箱:shylgh@163.com

  电话:23111673(市民政局)

  62473288-1251(市规划院)

  《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示说明

  一、规划目的

  为积极应对上海人口深度老龄化的趋势,构建有上海特色的养老设施体系,提升城市养老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特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上海市市域。

  三、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2020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综合考虑上海老年人口的发展趋势,本次规划展望到2030年。

  四、规划目标

  以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为目标,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满足多元需求的养老设施空间格局。

  五、规划原则

  适度前瞻,着眼长远发展。集约节约,优化空间布局。底线管控,实行差异引导。整合资源,存量增量并举。凝聚共识,确保多规衔接。

  六、规划导引

  (一)机构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1、规模总量

  养老机构床位规模:规划预测2020年户籍老年人将达到约531万,全市需建成约15.9万张养老机构床位,按照老年人口峰值预测,且考虑适度前瞻和预留弹性,规划按照17.8万张进行用地底线管控。

  以区域平衡为原则,实现各区(县)养老责任属地化落实。中心城区各区养老机构床位达到区域老年人口的2.5%,郊区各区(县)养老机构床位达到区域老年人口的3.5% 。各区(县)按照区域户籍老年人口高峰值和预留弹性控制设施用地规模,确保设施落地,具体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实施。

  2、分级设置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按照行政管理主体级别可分为三级,包括市级、区(县)级和街镇级。

  3、空间导引

  按照各街道、镇、乡的城镇化水平和老年人口集聚及需求,分为优化完善类街镇、重点配置类街镇、预留配置类街镇、有限配置类街镇四类政策区域。

  4、配置标准

  机构养老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总体上按25-42.5㎡的标准把握,新增养老机构单处规模宜在100-300张床位。项目布局上注重配套服务关系,空间设计上强调紧凑布局,为未来扩建预留空间。鼓励医养结合,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床位逐步转化提升为带医疗护理功能的老年护理床位。

  5、选址要求

  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应满足:

  区位:原则上应位于集中建设区范围内,避免选址在104工业区块内;邻近老年人较为集聚、养老需求较为集中的城镇社区。

  交通: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便可达的地段;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口路段。

  环境: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等环境优良的地段,并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

  设施:考虑医养结合,综合或尽可能邻近医疗卫生设施设置。

  6、用地兼容

  允许养老设施在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上综合设置。不宜与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工业研发用地、普通仓库/堆场用地、物流用地以及社会停车场用地等混合设置。

  7、存量提升改造

  尊重存量:支持符合导向、符合需求的存量设施“正规化”。

  规划引领:对存量设施实施差别化导引。从存量设施现状条件和规划条件出发,提出保留、修缮、扩建或重建等引导性意见。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导引

  本规划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住在社区的需要介助、介护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综合性设施,主要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等。

  1、规划导引

  (1)均衡布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应均衡覆盖城镇及农村社区。其中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农村社区每行政村至少集中设置一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差异配置

  根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新建社区和已建社区的实际需求与用地供给情况进行差异化配置。

  (3)综合设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综合设置。鼓励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等功能设施综合或临近设置。农村地区宜结合现有老年活动室等进行综合配置。

  2、配置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指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均为社区级。根据常住人口确定设施规模,配置时应兼顾千人指标与服务半径。

  (1)千人指标: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40㎡/千人。老年活动室等设施标准另行配置。

  (2)服务半径:城镇社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约宜在1000m内;农村社区原则上每行政村至少集中设置一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一般规模:按照服务人口规模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分为三类。根据服务人口,建筑面积一般为400-1800㎡/处。农村地区结合老年活动室和实际需求情况配置功能,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在300㎡。

  附图:

  上海市机构养老设施规划配置引导图

  

上海市机构养老设施规划配置引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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