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养老类)
导语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养老类)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养老类)
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政策依据: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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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养老类)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养老类)
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政策依据:
《黑龙江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养老类)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养老类)
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补助对象: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且年龄在80-89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申领条件: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80-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
受理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高龄津贴申请表》;2.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7日,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后,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将《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5.《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0451-82620730 |
项目名称: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
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低保家庭半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补助对象: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申领条件:
申请人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失能等级评定,确认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
受理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 |
办理流程:依个人申请,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 |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电话:0451-8262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