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导语
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账户随人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资金同步转
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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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账户随人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资金同步转
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资金
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账户随人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资金同步转
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资金,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资金。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资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缴费可累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