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导语
《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制度,增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防范和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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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制度,增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防范和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盐城市
《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制度,增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防范和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盐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盐城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办法》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费的70%以上由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该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所有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包含拥有1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幸福院)和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盐城市民政局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或一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方式,承担全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业务。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参保人数以实住人数为准,保费每位老人每年100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投保,保费为每个镇(街道)每年1万元。
参保后,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建筑范围内或指定区域(养老机构统一安排,由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事项的区域范围内)住养、护理、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人人身伤害;工作人员在护养服务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前往养老机构探视、慰问老人的亲属、朋友,在养老机构建筑范围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均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最高可获赔18万元。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保险机制将有效提高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为“幸福新盐城”建设营造更和谐的发展环境。
(盐城市老龄办:陈彪 李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