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关于加快养老等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
导语
鞍山市:《关于加快养老等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53号政协提案)的办理复文摘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出台了系列文件和政策,不断加大对社会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鞍山市:《关于加快养老等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
导语
鞍山市:《关于加快养老等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53号政协提案)的办理复文摘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出台了系列文件和政策,不断加大对社会
鞍山市:《关于加快养老等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53号政协提案)的办理复文摘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出台了系列文件和政策,不断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和投入。2013年,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了对民办养老机构支持,2015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文件,出台《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62号)。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制定了相关政策。
一、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一)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每月125元;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分5年给予每张新增床位每年400元的建设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设置集中护理型床位,为“三无”失能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失能老年人提供规范化服务,对实际使用床位,每月每张床位补贴400元。
(二)明确土地使用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地。
(三)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四)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二、推进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建立养老机构服务风险分担机制。从2014年起为全市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所需资金全部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四、自主定价和税费优惠政策
(一)完善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二)加大税费优惠力度。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施优惠的水电气热收费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不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可以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