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
导语
南京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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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南京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南京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用人单位应在2015年3月1日~6月20日(正常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关门结算期间除外),到其登记参保所在地的指定地点办理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时间为4~6月,由市社保中心集中受理,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4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三、申报、复核方式
用人单位可在网上或柜面任选一种方式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审查。
(一)网上申报、审查
完成网站注册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参加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按网上规定流程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进入复核流程的单位按“复核通知书”要求到市、区指定地点办理书面复核。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在网上书面审查的单位,参照网上操作流程填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件2);需要上传资料的格式参照网上上传资料说明。经过市、区监察机构审核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告书》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接受审验和盖章。对网上报送资料有疑议的,用人单位需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
(二)柜面申报、审查
未办理网站注册的用人单位,可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南京市2015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南京市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相关表格及文件或携带u盘前往市、区指定办理地点拷贝上述表格。
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如实填报《花名册》、《申报表》和《报告书》,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市、区指定地点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所需资料:1、《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2、2014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帐凭证(原件)、工资表、考勤表(需员工签字);
缴费基数申报所需资料:1、纸质《申报表》;2、u盘资料中应包含《花名册》、《申报表》及反映单位2014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的影印件(影印件要求详见补充资料说明)。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意一项:(1)《审计报告》;(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反映工资总额的附表;(3)“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进入复核流程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详见补充资料说明。
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其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
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市、区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没有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至市、区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二)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或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以2014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5年1~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可于6月份前往经办机构柜面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2015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5年7月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对2015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五)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工商注册地的监察机构和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14年第四季度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14年度的书面审查工作。市、区两级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南京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3日
点击下载:2015年基数申报文件办理地点等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