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上重点发力
导语
潜江市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上重点发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潜江市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激发社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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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上重点发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潜江市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激发社会活
潜江市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上重点发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潜江市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上重点发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明确交通配套、医疗机构配套、投融资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补贴支持政策,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大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资助政策。我市于2015年4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潜政发〔2015〕15号),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及新增床位实行财政资助。下一步准备对财政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方式方法、资助标准、监督管理进行充分研究,对高档、中档、一般性养老床位的社会比例,以及养老机构对服务对象吸纳、缴交服务费用的管理进行研究,对租房养老、以房养老、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等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地完善财政资助政策。
三是加快破解用地难的问题。加快破解用地控规、调规难度较大的问题。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指标的标准,合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便利和优惠,并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养老机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手续问题分别给予明确指引。
四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养老机构进行综合改革试点。首先,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与激励机制。正视当前普遍存在的护工人员素质偏低、护工人员短缺、护工人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开展养老护理实务培训,提高护工人员素质。其次,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督导与指引。指导民办养老机构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协助对服务纠纷和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和调解,协助服务对象进行保险理赔,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再次,全面提升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水平。继续发挥好养老服务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良性竞争,防止机构之间出现互挖墙脚、互相拆台的行为,促进行业良性、规范、有序发展。
五是协助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建议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定的成本回收,待成本回收完成后,再按照非营利性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参考教育培养成本,制定统一的托养成本审核办法,确定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目涉及的成本构成。结合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标准确定场租成本,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此外,按照规定,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老人自愿选择入住,有关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按照院方与老人签署的合同执行,政府监管机构有必要适当介入盈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院老人收费调整前期工作,如制定统一的协议参考文本,对收费的调整做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减少因收费调整引起的投诉、上访等事件。(潜江市民政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