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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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湛江: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昨天下午,湛江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部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市委常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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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昨天下午,湛江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部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市委常委、市政府

湛江: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昨天下午,湛江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部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光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基本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基金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纳入市直统筹,湛江海东新区、坡头区南三镇暂归并坡头区统筹。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暂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暂实行记账方式。

●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规定的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

●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市直、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省属驻湛(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中央驻湛单位暂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坡头区南三镇所属单位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湛江海东新区所属单位暂由坡头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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