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作为参保人托付给国家管理的“养命钱”,既要扩大资金“蓄水池”,也要堵住一切“跑冒滴漏”。为此,人社部近日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同时,《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严厉打击侵害基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既防范打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又防范打击社保经办机构和行使审批认定职责部门实施的侵占危害基金的职务犯罪。”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汤晓莉说。
“与老版办法相比,这次新版办法的一大进步是拓宽了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从单纯围绕社保基金资金账户监督,扩大到把与基金安全密切相关的全部环节都纳入监督,包括最前端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防护更为全面。”褚福灵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控监管更加严格,传统的直接贪污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减少。但仍有少数地区对监管重视不够,监管效能不强,加上社保基金管理宽松软、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欺诈骗取、贪污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等。
褚福灵表示,社保基金业务链长、风险点多。从政策制定、服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一直到基金收支,每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必须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许多有关案件往往发生在基层地区,而这些地方受编制所限,人员缺乏,监督力量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置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有的地方设置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但监督效果也不理想。”褚福灵说。
专家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推动监督规范化,对侵害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现在社保已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就更需要跨部门的合作,在‘收’方面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在‘支’方面严格把控、加强检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比较多,社保基金使用发放主要在地方,要加大力度防范地方不作为、乱作为。
褚福灵认为,现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还不够,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立法,比如出台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等。
汤晓莉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在指导各地抓好办法落实、强化监督查处的同时,还将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研究出台社保基金监督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
同时,按照人社部的工作部署,下一步,将深入实施“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强化人防、制防、技防和群防“四防”协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守护好社保基金安全。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强化监管和责任追究显然更容易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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