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不少于842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每县区不少于20张;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16个(埇桥区13个,灵璧县3个),覆盖面不低于3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建成6家智慧养老机构。
实施方案明确六个方面的实施内容。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方式和标准、实施程序,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高龄补贴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养结合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明确养老机构收住自理老人不再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向收入失能老人的养老机构倾斜。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此外,实施方案在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程序和健全养老机构补贴范围和方式上还有创新举措。在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程序方面,高龄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在健全养老机构补贴范围和方式方面,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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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拂晓报
编辑 | 李何晴
审核 | 董昉、张先龙、陈涛
主办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宿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服务中心
【来源:宿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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