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除了对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养老服务、扶持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外,还针对一些热点问题,作了创新性和具体化规定,如统筹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居家应急服务机制,预防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今年4月6日至2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民意征集处采取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和电话问询等形式,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稿)》进行了民意征集,累计750人次参与表达意见建议,共收集文字意见建议2026条。大家普遍反映,农村养老问题相较于城镇更加突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开发与运用需要规范等。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江苏省养老服务的总体性原则和根本性要求,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明确本省全体老年人依法享有从政府和社会获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的兜底性、基础性基本养老服务的权利,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提出统筹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作说明时表示:“确立要求养老服务组织依法、诚信提供养老服务,尊重老年人人格尊严,不得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要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不得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居家养老依旧是基础并占主导地位,老年人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比例有所提升。从老年人养老意愿的角度看,还可以试点开展搭伴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时间银行等新型养老模式。《条例(修订草案)》对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如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提出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等措施,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参与主体,引导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并在“医养康养结合”专章,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相融合。“规定养老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吕德明介绍。

同时聚焦养老服务应急管理,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应急服务机制,对居家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养老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

《条例(修订草案)》还重点提出两项扶持措施:一是针对老年人长期照护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明确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合理调整保障标准;二是针对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缺口问题,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护理服务等级、入职养老机构等级等因素相挂钩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制度,打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发展通道,增强养老服务职业吸引力。

针对当前出现的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也作了创新性和具体化规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预付费、押金管理,养老服务组织收取预付费、押金应当规范适度,相关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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