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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宇庆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江西省人社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一次性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补助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财力情况提高本地标准。 《通知》明确补助对象范围有两类,分别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和按规定已连续缴费5年及以上并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通知》强调,对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明确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补助。同时对于申领条件,明确遗属应在补助对象死亡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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