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拟出台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聚焦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 提高服务水平
截至2021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77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9.6%,超过全国18.9%的平均水平。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七条,分别从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才、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等堵点问题,设规划与建设专章,对养老服务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夯实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作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个同步的规定,着力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条例草案》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作出具体规定,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制度,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草案》还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规范,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公益宗旨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稀缺,留不住人的现象较为严重。据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还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记者 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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