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推进老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两个报告全面系统地总结了老龄工作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了当前老龄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
与会人员指出,对于广大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养老、医疗等民生问题上的“急难愁盼”,要加以重视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报告显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调研报告同样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明显不足,还存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实际服务能力与老年人需求不匹配等短板。对此,建议通过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方式,创新居家社区养老。
吴恒委员说,从我国国情来看,居家养老是最为基本和主要的养老形式,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扶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应适度设定这些机构进入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门槛,不应当定得太高,可以根据他们的能力和服务类型进行分级分类。
吕薇委员认为,我国居家养老医疗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体制机制问题,建议重点聚焦老年人需求度比较高的上门医疗服务、应急救援等难点问题,通过为居家养老的上门医疗服务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医疗的医保体系、扩大服务队伍供给等,加快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建设,提升现有医疗卫生体系的适老化水平。
“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应在总结各地普遍推行的公建民营经验的基础上,以普惠为目标,统筹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加快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李飞跃委员建议,加快构建与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和政策体系。
促进出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
调研报告显示,按照目前的退休制度,我国即将迎来最大退休潮,在今后一段时期,预计每年有2000万左右退休人员,每年减少300万至500万劳动年龄人口。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议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稳妥推进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报告同样提出,要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平稳落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孙建国委员认为,应按照实际情况对老龄化问题进行研究。比如,现在平均寿命大大延长,60岁的时候身体还很好,在这种情况下,退休年龄可以推迟。再如,在工业化信息化时代,有些年龄大的人也可以从事很多工作,甚至在许多方面还更有优势。因此,应针对实际情况研究我国人口劳动力和经济发展问题,对相关概念作适当调整。
李培林委员说,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制度还是40多年前制定的,已经无法适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从国际比较看,当前规定的退休年龄过早,未来养老基金压力巨大,劳动力供给也会是问题。对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进行调研,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促进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的出台和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涉老案件审判工作
调研报告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有待加强。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受户籍制度限制,部分地方的常住无户籍老年人无法享受当地的优待政策。家庭赡养、消费投资等领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多见,特别是食品保健品、养老、金融等方面的涉老诈骗问题突出,老年人维权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杨志今委员说,在数字智能时代,数字鸿沟、数字排斥甚至数字贫困等在老年人群体中表现突出。由于能力与认知的局限,老龄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要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推进建设老龄友好型包容性社会。进一步提升老龄群体的数字智能认知和数字应用能力。同时,在交通、医疗、金融等领域,保留人工服务、书面登记、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通道,持续改善线下公共服务效能,以体现对老龄群体的数字包容。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强化公共部门监管救助的双重职责。近年来,以亲人急需用钱、低价游、会员费、理财产品等形式诱导老年人“汇款”“消费”“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要重点预防此类骗局,同时改进举报通道,加大反诈宣传力度,让老年人听得到、看得清、读得懂,全方位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和信息权。
在调研中,李钺锋委员了解到,随着老年人经济社会参与度的提高,涉老案件数量呈攀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逐渐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大。同时,案件涉及的领域也由以侵害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为主,扩展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老年人再就业、旅游消费、老年人婚姻等多个领域。由此可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确实需要进一步做好涉老案件审判工作,从而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此,他建议根据涉老案件数量和领域增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涉老案件审判工作,以法治力量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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