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合法权益。该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一项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领取地的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项制度规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意见》明确,因死亡(含因失踪、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自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暂停)领取待遇。经排查确属违规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其因违规补缴领取的待遇应予清退。
根据《意见》要求,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应一次性退还。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从应返还的缴费、应发放的待遇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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