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苗雨蒙)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其照护能力。支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向其他困难家庭延伸。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物业和家政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提供老年助餐、家政服务、物品代购、探视探访、费用代缴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居家社区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等各类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
此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或者在养老机构内开办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全科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康复保健、中医药调理等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聘用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工作,在县域内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支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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