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西养老服务领域首部地方法规,《条例》聚焦广西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破解当前养老服务的矛盾,从养老服务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健全养老服务发展机制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广西有60岁以上老年人836.38万人,占总人口的16.69%;65岁以上老年人611.41万人,占总人口的12.2%;8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132万人。老年人中失能半失能者达120余万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趋势持续加剧。同时,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较为突出。此次出台的《条例》即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整合各方面力量打通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痛点堵点。

《条例》共九章七十八条,设置总则、养老服务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章节。其中,健全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养老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自治区、设区市、县、乡镇四级养老服务指导机制。

同时,《条例》突出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定位,明确自治区推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进行动态调整。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基本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为此,《条例》多处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及要求,强化了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的合法权利和政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法定责任,并通过老年人基本信息核查、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补齐农村短板等,确保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留足养老服务发展空间

《条例》专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进行具体规定。

首先是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分区分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

其次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及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置。

再次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条例》明确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将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服务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以多元化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条例》明确,老年人养老主要以居家为基础,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同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老年人帮扶和公共场所便利提供。

二是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条例》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内容、规范管理、应急处置、收费价格等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等。

三是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条例》要求,从统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规划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养中设医”和“医中设养”、推动解决异地医保支付结算、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等方面,促进和发展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其中规定,在养老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参照基层医务人员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要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推动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针对养老服务行业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融资难等问题,《条例》明确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建设运营补贴等一系列扶持措施;针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职责,并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出要求。

针对老年人融入社会难问题,《条例》规定,支持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公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要保留并完善现场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渠道。

此外,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并从信息共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非法集资防范、服务质量评估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