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强化重点老年困难群体养老保障,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制度支撑。
结合省情实际,制度设计适度前瞻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去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22.15%。
201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目标和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介绍,此次修订力争科学精准体现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问题,并科学把握养老服务发展趋势,结合省情实际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
要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条例提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制度,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还对经济困难、特困供养等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强化重点老年困难群体养老保障
修改后的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其中要求,省政府应制定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发布本地区清单和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调整。“下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沙维伟说。
老年人需求不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同,如何在“兜好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条例明确,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收住这部分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要求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民政部门还应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基本养老服务在农村短板更为突出。此次修改规定,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护理假+免费培训,助力居家社区养老
统计表明,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条例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本次修改明确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要求县级政府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此次修订从多方面为家庭赋能、为养老减负。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拓展家庭适老化改造覆盖面,以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便利性。
为丰富养老服务资源,条例提出,县级政府要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条例还要求引导颐养住区建设,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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