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老篇:花甲之年被离婚 操碎心的一方能要补偿吗?

路大爷与梁大妈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199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梁大妈独自抚养子女并操办子女结婚事宜,路大爷始终未尽相关义务。现路大爷以夫妻感情不复存在为由起诉离婚,但梁大妈表示对路大爷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自己在独立抚养子女期间花费的学费、结婚费用等各项支出30万元系借款,要求路大爷给付一半,并补偿其多年抚养子女的费用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妈和路大爷自1996年分居至今,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梁大妈主张因子女上学、结婚所借外债,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梁大妈主张抚育子女的补偿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分居期间,二人子女均由梁大妈抚养教育,故酌情考虑由路大爷给予梁大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路大爷与梁大妈离婚;路大爷给付梁大妈补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陈英解释,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均已过耳顺之年,子女已成婚生子,本应三代同堂,享受天伦之乐,却因婚姻家庭生活遇到不顺时,没有选择合适有效的沟通方式,男方更是弃子女而不顾,未尽到抚养义务。女方在老年遭遇“被离婚”的境地,从传统家庭妇女内心出发不想离婚,加上多年来独自供子女上学、操持结婚,在婚姻中付出较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给予女方离婚经济补偿,肯定了女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对家庭的经济价值和对婚姻的贡献,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子女在对父母进行物质赡养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关爱。不管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他们在法庭上索要的不仅仅是财物,更多是亲情的慰藉和关怀,愿天下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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