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安莉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出20万元,至王贵名下尾号为8691的上海银行的银行卡,并购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此后,8691银行卡一直由安莉使用,而2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安莉又多次购买。

2018年12月,王贵和安莉发生矛盾,两人终止结伴合作养老关系。2个月后,王贵在未告知安莉的情况下,办理了8691银行卡挂失手续。2019年12月,安莉到银行办理2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手续,才被银行告知,其手持的8691银行卡已被挂失,无法办理。

事后,因王贵没有为安莉办理理财产品赎回手续,也没有返还相应款项,安莉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王贵返还20万元。

关于8691银行卡中20万元的归属,安莉认为这是自己的钱;王贵则认为,20万来自他和安莉的养老费用和积余,是两人共同的钱。

王贵称,开设、交付8691银行卡的目的,就是共同理财。王贵提供了一份2018年3月23日《创建“家庭”养老基金的约定》,约定中提到:养老基金账户为8691银行卡,账户内资金主要来自两人的养老费用和积余,安莉可用来进行理财投资,各自的私有资金不得进入该账户。

他不认可2017年3月15日《协议》的真实性。《协议》中提到,安莉因理财需要向王贵借用银行卡。但《协议》里未提及借用的银行卡卡号,且与王贵认可的《创建“家庭”养老基金的约定》相矛盾。根据王贵提供的照片显示,直到2019年1月7日时,即两人结束合作养老后,这份《协议》上也未有他的签字。但《协议》的真实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定。

法院认定:安莉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双方关于借用王贵8691银行卡理财的《协议》以及王贵尾号8691银行卡的资金明细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安莉以自有资金借用王贵银行卡理财的事实。王贵所认可的《创建“家庭”养老基金的约定》的签订时间晚于20万元的入账时间,且在该约定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利用8691银行卡创建“家庭”养老基金的实质行为,因此《创建“家庭”养老基金的约定》对20万元不具有约束力。

王贵称,用于理财的20万元是他和安莉“双人养老基金”的积余。两人合作养老期间,约定每月分别出资1000元、2000元作为“双人养老基金”。因子女经常探望,王贵又有额外支出,“双人养老基金”实际并未支出。

安莉则称,“双人养老基金”每月仅3000元,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并无积余。王贵吃、穿、住、用全部是在安莉处,但每个月只出2000元,所以其主张从共同养老费用中结余20万元从逻辑上就说不通。

该案于2021年1月在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7年3月24日安莉从自己的银行卡一次性转入王贵8691银行卡20万元,此时距离双方共同生活仅4余年,即便“双人养老基金”无任何支出,累计仅有10余万元,与王贵所述20万元来源于“双人养老基金”积余明显不符。王贵认为该款项应为双方共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万元的合理形成过程。因此,王贵败诉,被判应返还安莉20万元。

一审之后,王贵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1年7月开庭,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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