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通过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相关“销售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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