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从市人社局传来消息,自本月1日起,平顶山市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申领人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

据了解,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平顶山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平顶山市正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自本月1日起,平顶山市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申领人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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