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医养结合建设等方面,许多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提质,对养老机构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康养联合建设等计划进行明显提升。同时,进一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吸引持证养老护理员愿意留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解决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少、护理水平低的问题。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的《乐清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建设的实施意见》干货满满。

这些补助都还在

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15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以自有房产(产权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6万元(其中省级补助0.6万元(分三年补助),本级1万元(一次性补助))、0.8万元(其中省级补助0.3万元(分三年补助),本级0.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建设补助,经认定属于护理型养老床位的补助标准分别增加2000元和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经市民政局同意增建分中心的享受同样补助,现有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今后如进行改造提升的按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

对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的村(社区),新建投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建设面积15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

实施居家老人“居无忧”工程,全面推进老年人家庭环境适老化改造。政府对保障对象开展适老化改造继续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按实际投入给予每户不低于6000元的改造补助,每年按20%左右的比例确定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投入给予不高于10000元的补助。

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面,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仍按照《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进行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定标准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万、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行补助,管理评上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和五星级由社会组织(机构)入驻管理运营的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和12万元的运行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中心和达不到星级的照料中心当年只给予0.5万元的水电补助。

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上仍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元、15万元、24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其综合保险保费金额由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巡诊补助。

实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制度,对于乐清市低保及低边户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经评估属三级护理的低边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6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属二级护理的低边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属一级护理的低边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补助。入住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同样享受以上补助标准。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不再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乐清市户籍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7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高龄津贴。实施养老服务补贴购买服务制度,对低保户全失能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价值400元的上门服务,对低保户半失能、低边户全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价值125元的上门服务。对低保户及低边户老年人、独居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对象、老年重点优抚对象每月提供价值50元的上门服务。以上三类人员中已享受残疾人两项护理补贴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应范围的,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对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乐清市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按照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

对举办养老护理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县级培训基地,按照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补助县级培训基地每一个1200元、1500元、2250元、3750元和5250元。对举办家庭照护人员培训的基地按照每培训一人给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提升服务非常多

养老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对新建、改建的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原先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提升为补助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补助,建成投入运营后补助40%,运营第二年补助30%,运营第三年补助余下30%。国有资本参与建设的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提升养老项目征地政策标准,参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给予村集体每亩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对乡镇(街道)为主体建设的公建养老项目实行市财政补助工程总额的50%、乡镇(街道)自筹50%(其中柳市镇公建养老项目市财政补助工程总额的30%、柳市镇自筹70%)。村集体建设的养老项目村集体承担主要建设经费,正常运营1年后市财政补助工程总额的10%、乡镇(街道)配套部分。同时出台《乐清市社会慈善力量捐赠建设养老项目鼓励办法》,吸引社会慈善力量踊跃捐赠定向投入普惠型养老项目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于纳入改造提升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5星级标准打造,每个点最高补助60万元,全面提升全市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硬件设施水平。新增面向山老区现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改造提升标准降低到4星级标准进行打造,补助政策上限不变。

对于康养联合体的建设按照总投入实行温州市补助三分之一、乐清市也补助三分之一、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于养老机构设立康复室有关康复器材添置按照总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同时,出台《乐清市医疗康复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医康养扶持政策。

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继续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扩展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的给予每年6万元的运行补助。

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现有乐清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乐清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更精准的服务对象范围和更高标准的服务内容,6月底出台《乐清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用福彩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康复、护理、巡防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新增项目早知道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鼓励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中,对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养老床位,参照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建设补助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已享受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家庭养老床位实行“以奖代补”,服务机构实际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达到50张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出台《乐清市老年食堂助餐配送餐实施方案》,实施居家老人“食无忧”工程,解决居家养老老年人就餐困难问题,打造数字化助餐服务应用,实施精准补助,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形成政府补一点、村(社区)集体出一点、老人自身承担一点的良性循环,保障老年食堂助餐配送餐可持续性。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运营方投入改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按照5000元,最高不超过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创建审定金额的50%予以补助,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改建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由财政承担经费。

为进一步转变老年人及家属养老观念,乐清市将通过政府补助提升老年人养老消费水平,扭转过去的被动消费到今后的主动消费。在实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制度的基础上,新增实行星级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人补贴制度,对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半失能老人、失能失智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叠加补助50元和100元。

新增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证养老护理员(已享受入职奖补的除外)在乐清市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按照初、中、高等级标准每年发放3000元、5000元、8000元的岗位补贴,连续补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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