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哈尔滨市出台了最新版本的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能力等方面实施多举措推进养老业的发展,让冰城老年人晚年更幸福。
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用房
新小区每百户配建不低于30平方米
旧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补建
按照意见,哈尔滨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
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由所在区县(市)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调剂以及通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辟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5年,哈尔滨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为100%。
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中心城区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哈尔滨市将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和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构建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引导更多企业提供大多数老年人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
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支持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孤寡和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和就医等事务。
将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将机构内助餐、助浴和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支持建立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和巡视探访等生活服务。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新建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
按照意见,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或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支持建立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5年,失能护理型床位比重不低于55%。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推进股份改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
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依托市级助老公益服务热线,构建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通过信息采集、服务商提供和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推动线上线下资源有效衔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信息手环、定位手机、紧急呼叫器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智能服务工具及智慧环境设施,推广使用“敬老一卡通”,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医疗资源转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准入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服务,特别要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包括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和健康管理等。
养老机构补贴转为“补人头”
部分老人入住民办养老院
每月最高补贴200元
哈尔滨市完善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对在哈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的非营利性、仅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入住满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不满15天不计发补助),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500元的补助。
实行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城乡“三低”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给予50—15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为“三低”家庭中的独居、空巢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三低”家庭中的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养老机构100—200元不等标准的资金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三低”家庭中的老人,应当按照资助额度减免相应费用。
养老机构多项费用减免优惠
毕业生等5年内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税费方面,哈尔滨市推出减免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到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依法登记的养老院占用的耕地,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话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按照居民用户标准的80%交纳。
对养老机构,给予免收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到2025年12月31日前,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和具有初级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并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人社局或市人才中心出具落户介绍信落集体户口,有居住条件的落常住户口。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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